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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的情况下,探索对部分失业人群给予特别扶助以及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的具体方法。...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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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以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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