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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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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调查和统计;(二)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单证,拨付相关补贴;(三)负责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记录,以及缴费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要求到迁入地享受的,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总额的1.5倍计算。参保人员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以及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跨本省行政区域迁移户籍或者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地区之间有关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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