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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697元(含); (三)家庭人均现...
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二)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697元(含);(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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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的材料:夫妇双方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租房的由出租方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低保家庭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家庭须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携带上述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3、所在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房管局。 4、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局、不动产登记局及公安局;并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管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6、经公示有异议的,房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7、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廉租房可以申请补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北京市贯彻国务院24号文件精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2007年底前对本市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可以申请补贴。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通过租房补贴资格审核,但未租到住房的家庭,可持《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调整后的标准申请核发租房补贴。对已通过租房补贴资格审核,并已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房补贴协议)》的廉租家庭,在合同履行期内对租房补贴标准不作调整。合同到期重新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房补贴协议)》时再按调整后的租房补贴标准核发租房补贴。
廉租房一般是一年一签一年后,有关部门会审核的,只要你是满足廉租房的经济条件,就可以一直住的。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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