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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需作出处理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对违法犯罪的检察人员,在公安、司法机关和其它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仍有必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其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定案的依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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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可以直接立案调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管辖的重大或疑难案件,也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
监察部门应当将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应当采纳。被调查人应当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监察部门负责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院主管检察长决定。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案件承办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案件当事人及有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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