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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办法(试行)第六条如何规定的?

2022-09-09
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监察部门负责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院主管检察长决定。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案件承办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案件当事人及有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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