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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有以下区别: 一、保护对象不同 外观专利:保护对象是工业产品的设计,即工业产品的色彩、图案及外形设计。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较为特殊。作为一种发明,它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作为某种美学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当它在市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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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艺美术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诸如手镯、耳坠、项链、戒指、装饰性玻璃制品、装饰性篮筐、装饰用的瓷器、艺术陶器、花瓶、小雕像、镶嵌画、人造花、人造水果、人造灌木枝等,这些工艺美术品属专利法范畴,不受著作权保护。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受著作权之保护;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则由专利法调整,不为著作权法保护。为解决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这一重合,可采取“一次卖绝”,是指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在该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生产者。权利转让后,该产品则同上专利法调整,不再适用著作权保护制度。“一次卖绝”的办法有以下特征:第一,生产者首次将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在产品上使用,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将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卖绝。第三,“一次卖绝”后,该产品只适用专利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他人不得仿制,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任由他人复制。第四,该作品在不同种类的产品上使用的权利,仍属于著作权人。按照这种办法,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适用著作权法;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转为专利法调整。
有些作品可能会既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又享有专利权,如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目前解决上述作品关于著作权与外观专利权的冲突,可以采取“一次卖绝”方法,即上述作品用于工业外观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在该作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生产者。按照这种方法,绘画、摄影、影视、图形、书法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适用著作权法;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转为专利法调整。上述“一次卖绝”的方法有以下特征: 1)生产者首次将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产品上使用时,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将在同类产品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卖绝; 3)“一次卖绝”后,该产品只适用专利法; 4)该作品在不同种类产品的上使用的权利,仍属于著作权人。
至于你提到改进性研发算不算合作开发,首先要看你们有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是怎么签署的?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委托开发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有没做出约定?如果是合作开发合同,没有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属于共同所有;如果是委托开发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属于被委托人(也就是设计公司)。 至于你们能不能规避,要看这个外观专利保护的范围以及可以替代的方案,如果保护的范围窄,或者可替代的方案多,当然是可以规避的。 由于知识产权具备极强的专业性,建议在合同拟定,专利保护等方面更加慎重。 本律师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欢迎来电或者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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