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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0月30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组织和...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但行为者可以诚实悔改,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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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刑法第300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的修改变化(附前后条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一、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规定:劳动教养没有废除以前,是用劳动教养跟刑法300条相搭配使用,情节较轻的用劳动教养代替刑罚,自2013年底废除后,便出现了没有预备、未遂的情况下最低量刑都在三年以上的局面。这次修正,最大的变化就是改变了最低量刑3年的历史。对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增加了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增加了公安办理此类案件的动力对在三年到七年之间量刑的,并处罚金,七年以上量刑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规定使得在侦查阶段,办案单位扣押案件无关的财产将会常态化。虽然处罚金是法院判决阶段的附加刑,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无权查扣案件无关财产,但在实践中因量刑中并处罚金,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大肆扣押与案件无关财产的做法比比皆是,并处罚金的规定使得侦查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动力加大,因为他们会借机攫取利益。 三、最高量刑可到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该规定提高了该类案件的法定最高刑。原先最高法定刑是15年,现在可判处无期徒刑。附:原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前款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九)修正案: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但行为者可以诚实悔改,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可以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其中,行为者被蒙蔽,被威胁参加邪教组织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行为者在一审判决前诚实悔改,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可认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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