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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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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依据《劳动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权利人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中遇到紧急困难,可以裁定义务人先履行义务,解决权利人的紧急困难。那么劳动仲裁先行的条件是什么呢?劳动仲裁的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注意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劳动仲裁先行裁决制度是在紧急情况下设立的特殊保障制度,如拖欠劳动者工资、工伤后医疗费用得不到保障等。,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甚至生存。劳动仲裁委员会一经作出先行裁决,将具有法律效力,并直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特殊程序法,人民法院应当遵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应在45天内结案,计算的时间起点以劳动仲裁受理仲裁申请时算起。 如果案件复杂且需要推迟,可以延期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书面通知,但延期不得超过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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