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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办理房屋赠与手续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件;(3)房地产权证;(4)赠与书及公证书;(5)有关税费的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赠与合同有撤销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同,导致撤销权的期限也不同。 1、如果赠与人自己行使撤销权,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2、如果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规定,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不能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法定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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