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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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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完成人民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清算期间,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 1、保管、清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确认债权; 3、处理与清算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4、清理债权、债务,催收债权,处置资产; 5、制作清算方案,按照经批准的清算方案清偿债务; 6、清缴所欠税款; 7、处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9、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对金融机构被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 0、办理其他清算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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