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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国有划拨土地可以转让,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但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转...
1,可以: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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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法人;出让是指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
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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