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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即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应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责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漏,保修期为5年;(3)供热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供暖期和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保修期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项目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护等措施重新定义使用寿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期内容通常引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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