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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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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定条件,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赔偿金。
用工单位可按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情势变更情形以外的其他两种情形)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七)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风险提示: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上述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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