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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试验和先进技术推广,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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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等),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都应当遵从水土保持规划。经批准的规划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土流失治理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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