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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订立遗嘱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立遗嘱人应神志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
公民订立遗嘱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立遗嘱人应神志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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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订立遗嘱时应注意的问题如下:1。立遗嘱的人要有明确的意志,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受胁迫或欺骗。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当归遗嘱人个人所有。三、原已在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的,如需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应提交原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依据民法典第1143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被欺诈、胁迫的遗嘱无效。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①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②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C.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D.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公证遗嘱的效力专题③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证明; B.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④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⑤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⑦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⑧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⑩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不同的遗嘱有不同的形式要求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不一样的第一,订立不同形式的遗嘱要注意遗嘱的生效要件,切不可遗漏,否则遗嘱很难生效;第二,变更遗嘱的内容也要遵从法律的规定,做到依法变更;第三,如果对于订立遗嘱的法律规则不是很熟悉,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免除后顾之忧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3、订立遗嘱的原因;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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