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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证据不足, 公安机关怎么认定

2022-01-22
1、如果现在当事人已经涉嫌非法采矿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则公安机关要有犯罪嫌疑人非法采矿的实际证据,不能仅仅依据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犯罪嫌疑人仍然对石料加工销售这一点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证明,例如有证人证言,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现场抓获行为人仍然采矿等。 非法采矿罪属于刑事案件,因此,犯罪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需要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从事的行为违法,如果公安机关证据不充分,最终是不能定罪的。 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未从事非法行为,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证明自己加工销售的石料是以前开采下来的可以证明其行为并非非法采矿,但如果仅凭借公安机关后期不再批复炸药这一点,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其它炸药来源,如果是以前批复的炸药未用完,许可证到期后又开采呢?这仍然构成非法采矿罪。 因此,如果嫌疑刑事犯罪,并不需要自证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公安机关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您的问题描述很简单,如果当事人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建议您立即委托律师去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申请取保候审。刑事案件只有委托律师才能够好的维护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能够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与办案人员沟通案情,申请取保候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收集案件证据,根据案情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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