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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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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证据及线索,继续控告。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要将案卷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再次把案卷呈报检察机关,待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可以直接起诉。另外公安机关有对案件嫌疑人给予拘留、取保候审的权力,但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可以超期羁押。对于经过补充侦查后,补充到一定证据的,如果,嫌疑人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无逮捕必要的,可以不经报捕而直接起诉。对于存在串供、逃跑等有碍侦查、逃避审判或者存在社会危险性,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该决定撤销取保候审,予以拘留报捕或者直接报捕。
按照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嫌疑人被后,公安机关应当继续侦查,经过侦查证据不足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但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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