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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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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3,如果符合上述法规的条件,如果没有受过处罚,不是累犯,而且奖励分和行政奖励综合够减刑完余刑的,可以一次减完余刑。 4,建议多参加监狱举行的一些公益捐款活动,并和监狱的领导干部很好的“沟通”。这些都是在狱中表现好可以获得减刑的很好的理由。
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但在实践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减刑六个月左右
判刑三年以下(包括三年)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是可以减刑的,只是减刑幅度不会太大。一是刑法规定减刑的幅度要求不能超过刑期的一半。二是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是按百分考核的,以一年为期限。每月一次,登记公布,分数兑换奖励和功,按奖励和功的多少以及你的服刑表现来呈报减刑。三年以下的罪犯,没有特殊表现的,一般可以受到减刑6个月的奖励。 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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