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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与劳动仲裁部门的职能差异

2024-11-20
在劳动权益保障领域,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存在以下三个显著差异:首先,劳动监察的执行权来源于劳动行政部门,而劳动仲裁的执行权则来源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次,劳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于监督和检查,而劳动仲裁机构则专注于受理劳动者劳动关系中的各类纠纷提起的申诉。最后,在劳动行政部门与受监督检查单位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则扮演着类似于“调解员”或“中介人”的角色。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其职责包括: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于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相关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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