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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参保职工一旦认定为工伤。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但是依然属于该条例中的劳动者...
1、门(急)诊按规定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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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药费有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报销,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三)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携带资料办理 (一)《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广州市老工伤人员(1993年8月1日前发生工伤)应携带《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三)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四)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五)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六)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为劳动者购买了社会保险的,那么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理赔,如果没有的,那么由企业进行赔偿。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了解“企业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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