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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 1、事实清楚,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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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只是各执己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当然,也有一些简易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要包括: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根据《民诉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优点就是简化了法律上的相关程序,对于问题的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运用,避免自己时间以及金钱的浪费,但是在有关环节的组织上需要自己注意实际的需求,不能因为自己的盲目导致问题的处理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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