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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后果由同学的监护人承担。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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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孩子在学校受伤的情况,您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具体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对于责任的划分只有法院等国家公权力机关才有权进行划分,我们作为非官方的法律咨询机构,没有权力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判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要根据法院判定的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的大小以及您的孩子医治过程中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等进行计算,具体的数额我们无法计算。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建议您向法院起诉。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损害,学校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有过错要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有关医疗费的损害赔偿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即造成损害的学生,由于该学生未成年,应由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以向对方学生的父母主张以上费用,关于此案的细节可以来律所与律师详谈,律师可当面替你分析案情,争取最大限度维护你孩子的权益,为孩子争取更多的赔偿。
根据《侵权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责任,你们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你们能证明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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