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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缺乏可操作性,大量非法言词证据依然名正言顺地成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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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都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大诉讼体系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一致,只要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均应当排除。但在三大诉讼体系中,有各自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在刑事诉讼中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行政诉讼中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非常严格,你光看法律条文是很抽象的,不容易理解。实务中,只有三种情况可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是刑讯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第二,是通过暴力,威胁手段获得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第三,是搜集程序严重违法,有可能影响公证的实物证据(书证,物证)其他的所有证据,包括鉴定笔录,视听资料等都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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