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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未遂的认定:绑架罪未遂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是否定的,那就是绑架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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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标准。 2、绑架罪的认定标准可从犯罪构成两阶层体系分析,先分析客观要件,再到主观要件,即先进行事实判断,在进行价值评价。 3、绑架罪的客观要件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提出索要财物或重大不法要求。对象是任何自然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特殊关系的人。 4、绑架罪的主观要件:故意,并且需要具有利用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行为人不具备这一意思,在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绑架罪,视其行为性质认定为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
根据刑法定罪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绑架罪未遂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实际控制了受害人质,并将其置于实际控制之下为标准。如果是否定的,那就是绑架罪未遂。绑架罪的量刑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后果和手段,确定量刑标准。同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绑架罪未遂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实际控制了受害人质为标准,并将其置于实际控制之下。如果是否定的,则为绑架罪未遂。绑架罪的量刑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后果和手段确定。同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目前在理论上及实践中认识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实现说、控制人质说、提出不法要求说等。 1、绑架罪的既遂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 (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对被绑架者漠不关心,或者没有按照行为人的意志去行为,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没有得到实现。 2、绑架罪未遂也有两种情况: (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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