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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带好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都要原件到双方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
但此同时,我们也必须区别“产假”与“产假待遇”这二个不同的概念:对于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来说,她们有权享受产假,但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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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的处理张三、张四兄弟为亲兄弟,父母1987年初去世,留有房屋九间,一直为张三所占。2007年,张四起诉张三,要求“分割”遗产。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四起诉超过20年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继承法 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己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种意见:张四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分割遗产。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诉讼上的请求权必须以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为基础。当事人依据不同的实体权利而享有不同的诉讼请求权。比如既可以债权起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也可以物权起诉(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还可以人格权、部分形成权(如撤销权)起诉,当然也能以婚姻法、继承法等特别法上的权利起诉。实体权利的不同,必然导致诉讼请求权的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离职后,原单位从其公司账户内做减员处理,然后劳动者可以自己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己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转到新公司账户内,让新公司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新公司在外地的,还需要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以下为如何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1、原单位将《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及其《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增减人员登记表》一并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将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做减员,即从该公司的社保账户里将你减去。减员后,单位会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交还于劳动者。 2、当劳动者办理转移手续时,与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肯定有一段间隔,此期间所欠缴费用,必须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的社保中心窗口缴费。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以自谋职业者的名义办理续保手续。这样劳动者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3、办理转移手续前必须提供,所需转移到的新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等相关手续给以自谋职业者缴费的服务中心,这样他们就能准确地把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个人怅户金额及期间利息一并转入到所需地社保中心续接。这样劳动者的保险关系就续接清楚了; 4、各地手续有所差异,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咨询12333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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