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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需要哪些资料?

2024-10-06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日后租入的不动产,则应该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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