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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
财税36号文件对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的税率规定是11%。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增值税: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老项目和小规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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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总承包方,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1)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2)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分包先交税先开,然后总包开全额,扣除分包款交税。这只是涉及增值税,所得税按照税法正常核算跟营改增没关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对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预缴税款2%属于预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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