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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领取申请表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当地出入境管理机关,领取一张《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国家工作人员等要由单位出具意见。...
办理流程:(1)申请人携带办理业务所需的申请材料到出入境许可窗口办理。(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出入境部门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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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x 40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一式二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三)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四)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六)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与赴港澳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一)申请去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三)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入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四)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五)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五款所指港涣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拦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负责对申请人出具意见的单位分别为: (一)公职人员,由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在校初中以上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后,在申请人出境前如发现申请人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或工作单位变换,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
(一)申请对象: 1、成都户籍居民; 2、省内按需申领地区户籍居民; 3、持有我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省内非按需申领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及凉山州木里县)户籍居民: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外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人员除外): (1)持有我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2)成都户籍居民的父母、配偶、子女。 5、驻蓉部队现役军人。 (二)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一)被成都单位派往香港或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外国户籍居民(工作单位在外地的,必须向工作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申请),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请按照《成都市企业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备案通知》办理);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在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到香港或澳门进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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