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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
县级以下区域同行业企业达到十家以上,应当以行业为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为单位开展区域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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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行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分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问题。
协商代表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委派或者推选出新的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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