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安顺段领导: 本人xxx,现年50岁,系安顺段职工,1983年参加工作,一直从事机械工程工作至今。目前已经30个春秋,应该说个人将人生中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全部贡献给了公路工程养护事业。在过去的工作中,本人对平凡的工作岗位始终用敬业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努力踏实做好本职工作,多次获得领导的表彰。 在1993年以后,由于常年在公路工程疲劳和奔波,在修理工程机械中左眼负伤失明。多年的野外生活使自己得了严重的乙肝病(3个+号),加之年岁的增加,已不失就道班工作,特请求段领导给予一个多年为国家,为公路养护事业作出一定贡献的老工人一次享受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机会。特强烈提出病休申请,敬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12年8月26日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为全省党政群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5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