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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收发(传达)室等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证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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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设置、撤销、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在农村地区每周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三次;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农村地区逢赶集日应当营业。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使用标准信封、邮件包装箱和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有害物品以及毒品、非法出版物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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