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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支付首期保险费一般被认为是人身保险...
因为《保险法》规定了在人身保险不支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交费不足二年)或保险单现金价值(交费二年以上)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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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必须在合同成立时进行,其数额为全额。如果在合同成立时不立即支付保险费或只是部分支付保险费。则构成对《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支付保险费义务规定的违反。 (二)在合同订有特别约定时.其支付保险费的方式依据该约定履行。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当事人、关系入依据保险合同,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负有一定的义务,负有义务的人若不履行该项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上述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基于价值评估的损害填补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无适用的余地,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代为制度只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相当的赔偿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派生于保险法损害填补原则,又称权益转让;同时,因此,所谓损害填补原则,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不得因而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与人身保险领域。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而保险人不得追偿,及不当得利,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这在保险法的编排体系中可以清晰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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