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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公有房屋,离婚时的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使用权,不得处理所有权。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根据实际...
离婚后对承租公房需要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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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一般应作如下处理:(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一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承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二)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照顾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四)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居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七)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同意。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呢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由于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如果双方对此无另外约定,房屋的使用权益均应当归该方所有。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是本单位职工的。 婚前一方即已经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同样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权仍归婚前取得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承租权仍应当归该一方享有,然后对共同偿还借款的一方进行补偿。当然,在实际的审判中,法院在处理上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在此种条件下,应该分情况对待:种情况是另一方不作为配房人口进行动迁安置,则另一方对存在房屋不存在贡献,即便是承租房是婚后取得的,也应该是作为一方婚前财产,不改变其个人财产的属性。 另一种情况是,另一方作为配房人口参加动迁安置,此时我们认为另一方对于房屋还是有贡献的,该房屋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应该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贡献大小等因素,做适当的调整。 (5)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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