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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的即遂,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一旦着手实施,如放火罪中的点燃了明火、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了毒物、破坏交通设施罪...
(1)客观上,火灾罪必须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严重损害公私财产的严重后果。放火罪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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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纵火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第二种情况,因纵火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但后果并不严重。 在这两种情况下轻微的情况,一般也会根据相关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纵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有私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加以重刑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放火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以上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放火罪是典型的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些危险的行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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