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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的即遂,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一旦着手实施,如放火罪中的点燃了明火、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了毒物、破坏交通设施罪...
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某种行为、哪怕没有后果,也构成犯罪,如危险驾驶罪。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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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险犯,实际上也就从侧面上说明了,只要实施的这样一种换回的行为有这样的一种危险的存在的话,那么就不需要有实际的人生的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当然如果有这样的一种损失的话,会有结果加重犯构成。放火罪不是行为犯,放火罪是典型的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些危险的行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放火罪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
未遂或者犯罪尚未实施。对放火罪而言其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点火,从被点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点火时被风吹灭被抓住则是犯罪未遂,所以危险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标准在于危险状态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 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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