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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业、区域应当成立由双方协商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企业或者本行业、本区域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问...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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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使工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负责管理辖区内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
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一方或者双方均可以提请本方上级进行协调处理,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各方,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工资集体合同应当在协商开始之日起六十日内订立。工资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每年至少协商一次,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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