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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使工资增长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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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违规方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二)阻挠监督检查的;(三)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四)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各级工会应当指导、帮助、参与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协商双方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三)年度工资水平或者工资总额、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四)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五)福利待遇;(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标准;(七)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八)学徒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九)违约责任;(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就最低支付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等进行协商。双方协商的最低支付工资标准,应当高于政府颁布的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应当遵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约定的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原则。实行年薪制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增长和企业经营者年薪增长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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