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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过世后,其债权是否还能执行?

2024-12-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在债权范围内,当债权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等特殊权利时,应得以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予以偿还。如果提供的担保资产或权益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额度,那么对于剩余未能清偿的部分,该资金应仍旧与普通债权排列在同等的清偿顺位上进行偿还。 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那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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