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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债务人直接执行其债权吗

2024-12-03
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对其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该第三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如果该第三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但并未对债权人的债务提出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过,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则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未规定相应的履行期间,则应从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债权是民事范畴中的一种权利,它基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应的,债务是必须承担某种特定行动的法律责任。因此,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在本质上就是法律层面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债权和债务都不能独立存在或消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措施。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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