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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工伤一般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工伤申...
1,申报工伤一般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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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工伤不分大小,都是要经过认定的,不认定是不能按工伤对待的,申报手续也是一样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大工伤,小工伤,也没有区分不同的申报办法,职工工作中磕磕碰碰是难免的,比如手划个小口子,膝盖碰肿了,等等,只要不是很严重,经过医院检查和处理,没有严重后果的,不住院治疗的,一般就不申报工伤了,给予职工报销医药费,就完事了,这个事情,你要征求单位的领导意见,如果职工坚持要申报工伤,也应该申报的,不过,很多职工不计较这个,只要伤势不重,得到治疗和工资,也就不再深究了。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个人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可能延期。 2.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如果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一年的时效之内。 3.另外,如果是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而非自得病之日起。
工伤认定申请延长要写一份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延长书,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会下一个延长通知书给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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