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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会员开展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指导地...
宁波的配偶陪产假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经修订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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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对公司而言,缴费基数就是公司全部员工的工资总额;对个人而言,宁波市生育险基数调整就是个人的月工资。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参保单位(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时,统一规定缴费基数在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数的60%-300%之间,即:若个人的月工资不足当地上年度社平数的60%,则其缴费基数最低须达到社平数的60%;若个人的月工资超过了当地社平数的300%,则其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社平数的300%。
违反国家和当事人所在地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当事人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当事人拒绝缴纳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起诉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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