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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
展开全部侵犯公民重合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根据造成公民身体伤害、造成公民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造成公民死亡的不同情况分为: (1)造成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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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作了如下规定:(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其死亡时止。在此,“上年度”指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赔偿委员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仍按作出原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第27条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作了如下规定:(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其死亡时止。在此,“上年度”指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赔偿委员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仍按作出原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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