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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贩毒共犯的认定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无论数量如何,都应视为贩毒共犯。二、常见的贩卖毒品的行为:(1)购买毒品后再卖出,从中获利;(2)出售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牟利;(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商品;(5)用毒品支付劳务费或偿还债务;(6)赊销毒品;(7)介绍毒贩,从中获利;(八)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注射药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如果毒品已经交到买家手上,则会被认定为既遂,构成贩卖毒品罪。 如果是没有交到买家手上,没有完成交易,则会被认定为未遂,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则可能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可能会附加罚金刑,要等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常见的贩卖毒品的行为: (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 6)赊销毒品的; (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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