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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买卖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想签订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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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合同解除、债务履行或者提存、债务抵销以及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买卖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想签订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会遇到人为因素或者不可抗拒的力量,从而使合同不得不终止的情形,这些造成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民法典》第933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民法典》第934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民法典定终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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