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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是通过低价购买和高价销售商品来实现商品进销差价,从而弥补企业的各种费用和支出,获取利润的企业。我国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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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作为合营者出资的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环节的流转税;⑵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免征流转税;⑶设在经济特区内的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税外,其他产品免征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 4、指定清算方案; 5、股东会确认方案后,清算组实施方案; 6、制定清算报告; 7、注销登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普通清算程序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基本程序,也是最重要的程序。一般经历以下程序:一、申请企业终止和清算外商投资企业,因提前终止企业进行普通清算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企业和清算,并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2、董事会决议;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清算工作计划。二、书面通知政府机关,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企业开户银行等相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三、成立清算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拔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的清算委员会设主任1人。在实践中,为了节省时间和简化程序,企业权利机构可以提前确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并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提前终止企业和清算时,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在申请书上,以便原审批机构同时审批。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相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向清算委员会提交会计报表、财务账簿、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与清算有关的材料。四、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第五,清算公告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在一份全国性报纸和一份当地省市级报纸上发表两次公告。首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公布。清算公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和联系人等。六、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交与债权有关的债权金额和证明材料。未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纳入清算;2、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七、债权登记和核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由清算委员会登记,确认债权是否有相应的财产担保。并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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