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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
对刑事自诉案件,经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已构成犯罪,必须迅速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对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无故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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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即被告人作为被害人针对自诉人起诉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控告自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因此,提起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1)反诉只能由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2)反诉内容必须是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而且受《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2项受案范围的限制和约束。(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本法院依法可以受理的案件。(4)反诉只能在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提起。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应与自诉案一并审理。只要反诉成立,即使原自诉人撤回起诉,也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休庭调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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