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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派遣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这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只能退回原公司处理。
1.对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但经审查有严重违纪行为,且认定违纪行为证据确凿的,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对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有证据反映其涉嫌违纪,但证据不足的;或者依据证据能够认定违纪,但尚不足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对其他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加强管理。对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其自行脱党,并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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