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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申报的期限是什么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注意单选题)。2、...
一、什么是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二、债权申报的方式是什么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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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和别除权的行使是有区别的。要求有财产担保的在法定期限一个月或三个月内申报债权,并注明有财产担保,这是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方面的要求。而别除权的行使则不是必须在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的。相反,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这段时间内,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别除权要受一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非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行使优先权。”其主要原因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可能向债权人会议申请和解,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企业主要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备等财产提供担保,如果允许各担保权人自由单独行使别除权,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完整性,并直接动摇债务人赖以整顿的物质基础,难以达到重整的目的,从而影响和解协议的达成,使债务人丧失重生的机会,损害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一、有违《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明文规定;二、不利于债权人会议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和担保权的及时审查,不利于法院和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资产状况和债务情况的尽早全面掌握;三、容易导致债权人怠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申报,致使其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丧失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受偿的机会;四、如果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清算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在财产分配前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仍然给予支持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必须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分配方案裁定,这样必然会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被动,同时不能及时实施财产分配,影响了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应凭借借条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申报的方式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如下证据:(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法院判决等。(2)身份证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逾期申报和未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其后果是,第一,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非债务人有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该未申报债权成为永久履行不能。第二,债务人重整的,该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第三,债务人和解的,该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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