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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支出作为核定其收支的因素,根据本地区财政情况综合...
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XX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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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视台的行为可以不经她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2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的规定,她的作品已发表,所以电视台的播放行为可以不经其许可。(二)因为她的作品已发表,所以此时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公开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一项制度。所以本案中电视台应该向她支付报酬。
你好: 你所述的情况不属于著作要法中的合理使用,因你制作的电视系列片是营利性质。且构成你专题片的主体部分。所以回答是肯定的,要经版权人同意,要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以及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均已明确规定侵权应承担的责任。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是否经他人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是否需经著作权人许可,这要视情况而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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