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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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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公司名称和地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章程的共同必要事项外,还应注明股东姓名或姓名、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同时股份公司的章程还应当载明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以及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以及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
股份公司章程修改召开股东大会,并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修改章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首先,和最大的区别在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之间不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信赖利益。所以,在公司章程订立中关于召开股东会,管理运营、资本增减、收益分配等事项必须严格。其次,就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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